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詹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瓊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其他)?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建物第一類謄本。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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