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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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謝永賜 訴訟代理人 謝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輝謨 等二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萬7420元(210.92㎡×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