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聲請人 紀美娟 上列聲請人紀美娟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紀美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係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
二、確認於民國「100」年11月1日發生上述票據遺(滅)失情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聲請人 紀美娟 上列聲請人紀美娟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紀美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係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
二、確認於民國「100」年11月1日發生上述票據遺(滅)失情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