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德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德修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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