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69號聲請人 胡進德 關係人即受選任人 張瑀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瑀晏(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鄭秀煖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06年8月1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鄭秀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秀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鄭秀煖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秀煖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秀煖之表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8月12日死亡,其先前曾於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自書遺囑,就其名下財產指定聲請人為受遺贈人。然被繼承人為獨生女、生前未結婚且無子嗣,父親 鄭水錦 於65年12月23日死亡,母親 鄭胡芙蓉 於103年7月20日死亡,已無其他繼承人,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推薦選任張瑀晏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分證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經公證認證之自書遺囑、繼承系統表、同意書、相關遺產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鄭秀煖之各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經函覆查無被繼承人鄭秀煖之配偶、子女、兄弟姊妹之戶籍資料,其父母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30日竹市北戶字第1060004944號函覆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據此,本件被繼承人鄭秀煖應屬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㈡、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聲請人推薦選任其配偶張瑀晏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通知張瑀晏到庭就是否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表示意見,張瑀晏到庭表示其與被繼承人很熟、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有作成自書遺囑均知悉,其願意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等語(參本院106年10月30日訊問筆錄)。本院衡張瑀晏與被繼承人熟識、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情形,其與被繼承人間亦無債權債務等利害關係,應可忠實執行搜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管理遺產等相關事務。是以,本件指定張瑀晏擔任被繼承人鄭秀煖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錄: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