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王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104年7月24日│5,994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