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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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秩字第28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 葉志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以106年6月29日和警分社字第10600014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葉志祥於民國106年6月10日22時7分許起至同日22時44分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住處,獨自一人在家喝酒感到無聊,便以市內電話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報案電話,待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警員到場查看無異樣欲離開之際,告稱警察若離去而不聽其訴苦聊天的話,就要繼續撥打110電話報案等語,而警員告誡葉志祥勿撥打無關緊要之電話以免浪費警力等語後離去, 嗣葉志祥 不聽警員方才勸阻,竟再多次無故撥打110報案電話,且經撥放錄音警語勸阻,猶持續為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葉志祥於警詢供認上情不諱。
(二)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報案紀錄清單列印查詢結果1紙、報案電話譯文1份、錄音光碟1片、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紙。
三、核被送移人葉志祥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無端撥打110報案電話,經到場警員當面告誡,且仍無視語音勸告,一再撥打110報案電話,干擾警察勤務,無形中排擠其他真正需求,對於社會治安有不容忽視的影響,所為甚不足取,更於電話中多次辱罵接聽人員,有報案電話譯文可佐,屢勸不聽,行為惡劣,縱使其於警詢坦承非行不諱,也不應從輕裁罰,暨考量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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