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羅欣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8,834,178元│106年10月6日│2.45│自民國10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951,727元│106年10月6日│2.45│自民國10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464,774元│106年10月6日│15│自民國10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024927元│106年10月19日│2.45│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310,810元│106年9月25日│7.2│自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6│464,987元│106年9月24日│2.2│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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