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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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暨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