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91年度全字第318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1年度全字第318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各簡易庭,及非訟中心查證屬實,有載明查詢結果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份、電話記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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