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於本院94年簡上字第699號案件審理時,經法院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甲○○於94年11月23日繳納現金2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6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檢察官依法執行時,多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派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