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等語。按具保之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同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拘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