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黃永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黃永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13年5月15日4萬6,000元1885141002黃永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13年5月15日1萬4,000元188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