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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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法定代理人 楊朝祥 訴訟代理人 孫沛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民國)(新臺幣)001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楊朝祥台中民權路郵局113年5月31日3萬4,897元A418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