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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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羅際政 即 羅仕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4983-0160002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8958-016003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42920-4123004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4513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