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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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毅鍇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民國)(新臺幣)001偉兒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祈晨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3年9月25日58萬5,002元TR001613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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