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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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嘉真 原告 鄭火鈿 原告 黃春美 原告 鄭名軒 原告 林茗汝 原告 施慧璟 原告 陳盈璋 原告 張銀花 原告 陳曉沁 原告 游菊愛 原告 李秋岑 原告 周昭鈴 原告 黃盈淳 原告 陳字明 原告 張娥芳 原告 李林珠 原告 林彩締 原告 陳秀美 原告 葉彩秀 原告 楊嘉炮 原告 胡蕙真 原告 彭炳琴 原告 蘇水泉 原告 劉銘傳 原告 陳育成 原告 林鼎益 原告 徐曼綝 原告 鄭赺 原告 翁素秋 原告 錢素琴 原告 錢素燕 原告 黃敏順 原告 李幸真 原告 李月惠 原告 陳張再葉 原告 施國顯 原告 施趙碧麗 原告 莊葉忍 原告 林春元 原告 黃歆茹 原告 周林炒 原告 賴綉絹 原告 賴綉鈴 原告 賴湘菊 原告 李昆遙 原告 邱玉賜 原告 林敬丁 原告 葉秋滿 原告 張立翰 原告 張英隆 原告 蕭淑文 原告 張素雲 原告 林瑞祝 原告 孫秀珠 原告 黃詩雯 原告 徐慶娟 原告 黃心儀 原告 吳紀慧 原告 王蔡美 原告 葉素真 原告 林素燕 原告 胡文明 原告 李春普 原告 施瓊惠 原告 卜林 阿蘭 原告 蕭素美 原告 盧順喜 原告 林益祿 原告 陳福瑞 原告 蔡豐鍵 原告 翁鳳澂 原告 翁曉靜 原告 陳瑩溱 原告 黃昭鈴 原告 林賴戀鳳 原告 戴俊德 原告 戴東志 原告 徐顯盛 原告 林麗容 原告 徐顯瑞 原告 彭瑞蓮 原告 吳曉彤 原告 游招緣 原告 周鄭月 原告 吳陳碧蔬 原告 陳簡秀蔭 原告 曾琬喬 原告 蘇銀治 上列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張嘉真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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