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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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繼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補字第91號聲請人 張許錦 聲請人 張旭昇 聲請人何 張美珍 聲請人鄭 張美玲 聲請人 張美琦 聲請人 張美珊 聲請人 張美玫 聲請人 張美瑤 聲請人 何中文 聲請人 何怡欣 聲請人 鄭功詔 聲請人 鄭曼翎 聲請人 林宛儀 聲請人 吳稚凱 聲請人 吳稚淵 聲請人 鄭文廷 聲請人 林霈恩 聲請人 林軒宇 聲請人 張芷瑜 聲請人 張芷瑋 聲請人 張哲魁 聲請人 施博勝 聲請人 楊舒印 前列二十三人共同被繼承人 張老 得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張老得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