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559號
上 訴 人  蔡耀德
被上訴人  蘇煥文
訴訟代理人  蘇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
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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