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潘育慈
相 對 人  潘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98年6月1日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嗣聲請人欲將此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
原件遭退回,爰聲請准將該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100年3月9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淡
溝郵局第000298、000299號掛號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
原件遭退回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戶籍謄本、掛
號信函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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