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勝宏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曾因搶奪、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9號、97年度士簡字第
782號、97年度訴字第798號、97年度易字第1342號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7月、5月、10月、7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3月,於99年8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