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志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建欽 律師
相 對 人 楊世淯
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聲請人業經認定為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因
符合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對於扶助者應無資力之認定標準,
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
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
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全部扶助)、委件狀及臺南縣政府函
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
度南簡補字第1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