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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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4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被 告 林堂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 陸佰 參拾陸元自民國96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01月16日起,逾期
在1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新臺幣
肆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