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黃燦鎰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順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23元,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1
  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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