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陳宜文 即麗琦生活休閒館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子明 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