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陳宜文 即麗琦生活休閒館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子明 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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