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6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92號原 告 莊堂駿 被 告 劉來潭 被 告 劉來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