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聲請更換選任訴訟代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聲請人 趙惠如 律師(即乙○○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乙○○與甲○○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更換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依乙○○之聲請,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乙○○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乙○○希望由 林世祿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及其已徵得林律師同意為由,聲請更換選任乙○○之訴訟代理人,非但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所執縱令屬實,亦非得為請辭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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