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5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於民國93年4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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