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4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具狀表示已向本院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提出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聲請,然依
法自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又主張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清償債
務乙事,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
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上
情,尚非可採,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