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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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及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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