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9.03│96.09.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524號│827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7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8│97.0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56號│97年度上訴字第4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1│9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