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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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10.01│96.09.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581│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023│││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28號│96年度上訴字第496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7.04.29││├─┼──────┼─────────────┼─────────────┤││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28號│96年度上訴字第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28│97.05.26││├─┴──────┼─────────────┼─────────────┤│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58號│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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