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葉姿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崇原 間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