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8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陳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8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陳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