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被告 曾翊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