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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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至0樓、00至00樓、00號0至0樓、00至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張涵瑜

被告 林慶杉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關於「109年度彰小字第718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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