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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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陳國偉

被告 黃沛榮黃桀榮黃吉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945元,及自民國96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3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3 月  8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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