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0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雪宜 、 徐桶本 (即被繼承人 徐金土 之繼承人)、 徐炳榮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徐源灶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徐源均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李姜蘭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林徐英妹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蕭徐 娘妹(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呂徐瑞妹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 徐秀珍 (即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被繼承人徐金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