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附民原告 林月嬌
施寶珠 黃美津 劉秀春 張泓鴦 吳碧燕 羅郭就黃 邱春鳳 附民被告 謝許純純
謝寶賢 張敏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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