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