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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