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68號

原告 林翌甄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杰廷 律師

被告 張淵智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

被告 顏琦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4日14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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