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17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卓善羚陳善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原設籍嘉義縣○○鄉○○村○○街00號,但是已在民國000年0月00日間遷入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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