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玉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鼎鴻電信有限公司吳│誠泰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伍萬玖仟元 │0000000││││振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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