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七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之四,因金錢糾紛以腳踢毀乙○○○住處大門玻璃,致玻璃破裂,足生損害於乙○○○,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街派出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當場逮捕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