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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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十
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按月計付,利率機動調整之,如逾一期未繳者,得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利率表各乙份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系爭借款當初是伊所借的,然所擔保之房屋,業已移轉於丙○○名下,故應由丙○○償還借款。
(二)對於原告所主張尚欠之餘額,不爭執。
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當初伊是連帶保證人,現今由於週轉不靈,無法清償債務。
(二)對於原告所主張尚欠餘額,不爭執。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利率表各乙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乙○○對於借款之事實;丙○○對於連帶保證之事實不爭執,且渠等對於尚欠款項數額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四百三十萬九千一百六十五元,及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