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佳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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