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己○○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己○○與其兄庚○○(另由檢察官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利用以竊盜行為謀生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連續二十四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己○○負責把風,庚○○則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板手六把,共同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將所竊取之車輛以每部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價格,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而藉以維生。嗣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十九時許,為警在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一九二號查獲,並扣得庚○○所有供行竊使用之板手六把及起獲失竊車輛二部、車牌000面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下稱被告)雖矢口否認右揭與庚○○共同實施如附表所示二十四次之竊盜行為,辯稱伊未偷車,扣案之竊盜工具亦非伊所有,伊有正常工作,並非以竊盜為業云云,惟查右揭被告與其兄庚○○共同竊盜汽車出售予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藉以維生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檢察官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八月一日訊問筆錄,原審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審理筆錄),核與共犯庚○○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與被害人地○○、甲○○、丁○○、辰○○、乙○○、丑○○、巳○○、午○○、 王秀端 、亥○○、壬○○、戌○○、辛○○、寅○○、未○○、癸○○、宇○○、子○○、酉○○、丙○○等人於警訊指訴車輛遭竊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二十二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二十三紙,查獲現場相片二十二張附卷足資佐證,被告且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十九時許警方在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一九二號扣得庚○○所有供行竊使用之板手六把及起獲失竊車輛二部、車牌000面等物時在場,復於原審審理時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同意檢察官求處二年六月,刑前強制工作三年之求刑,雖抗辯其當時遭判處重刑脅迫始同意檢察官之求刑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嗣後否認犯罪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與其兄庚○○用以行竊之板手六把,其中四把為T字型,一把為十字型起子,另一把為一字型起子,前端均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長約五公分至十五公分,把手部分則均為塑膠材質,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自屬兇器。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與其兄庚○○二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短短七個月內,竟連續行竊二十四次,且將竊得之車輛以每部一萬五千元之價格出售,依此竊盜次數及價格計算,平均每月不法所得約為五萬餘元,顯見二人均係以竊盜業維生,被告雖於原審辯稱另受僱朋友擺地攤、從事綁鐵工作等,於本院則提出嘉榮機械企業社所出具之在職證明,並改稱其當時做職工及修理火車之工作,惟被告前後供述反覆,即縱有上開各工作,其所得與上開竊盜所得相較,依前開判例所示,仍無礙於被告以竊盜為業藉以維生之認定,況被告於檢察官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訊問時就犯罪動機供稱「因為家裡很艱苦」,堪認有以竊盜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之資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與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而再為本件多達二十四次之常業竊盜犯行,且其犯罪動機、目的均屬可議,再其共同持用兇器行竊,所用手段、所生危害非輕,然犯罪後能坦承犯行,參酌到庭檢察官所求處之刑尚屬相當,被告且同意檢察官所求處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且以被告年輕力壯,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事正途,前已因竊盜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尚未執行之際,又以犯本件竊盜案維生,且僅於七個月內,即連續為二十四次竊盜犯行,顯見品行不佳,惡習難改,非令強制工作不足以矯治惡習,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其竊盜之惡習,另以扣案之板手六把,為共犯庚○○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使用,業據被告及庚○○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空言否定其於原審與檢察官之犯罪協商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林勝木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財物│├──┼──────────┼──────────┼───┼──────┤│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彰化縣○○鄉○○路邊│癸○○│車牌號碼00│││上午十一時許│││—二九七八號││││││車牌0面│├──┼──────────┼──────────┼───┼──────┤│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雲林縣虎尾鎮東仁里東│地○○│車牌號碼00│││凌晨三時許│明路一八九號前││—四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三│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嘉義市○區○○路一一│王秀端│車牌號碼00│││七時許│七號││—六四五0號││││││自用小客車│├──┼──────────┼──────────┼───┼──────┤│四│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嘉義市○○○街與松江│戌○○│車牌號碼00│││十八時許│三街口││—三六九七號│└──┴──────────┴──────────┴───┴──────┘┌──┬──────────┬──────────┬───┬──────┐│││││自用小客車│├──┼──────────┼──────────┼───┼──────┤│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嘉義縣番路鄉下坑村下│宇○○│車牌號碼00│││上午十時許│坑四六之七號前││—七三四一號││││││自用小客車│├──┼──────────┼──────────┼───┼──────┤│六│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雲林縣西螺鎮正興里光│丑○○│車牌號碼00│││六時許│復西路與廣合街口││—一二一0號││││││自用小客車│├──┼──────────┼──────────┼───┼──────┤│七│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上午│嘉義市○○○路一0九│未○○│車牌號碼00│││六時許│號前││—0七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八│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上│雲林縣虎尾鎮公安里林│辰○○│車牌號碼00│││午七時二十分許│森路一段三六0巷四一││—五二五三號││││號前││自用小客車│└──┴──────────┴──────────┴───┴──────┘┌──┬──────────┬──────────┬───┬──────┐│九│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上午│雲林縣崙背鄉水尾村下│壬○○│車牌號碼00│││七時許│街三四號前││—七八五六號││││││自用小客車│├──┼──────────┼──────────┼───┼──────┤│十│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上│雲林縣斗六市鎮東里民│子○○│車牌號碼00│││午七時許│生路二三八號前││—六三一0號││││││自用小客車│├──┼──────────┼──────────┼───┼──────┤│十一│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嘉義市○區○○路二段│卯○○│二人身分證各│││午七時許│四四八巷十之三號│申○○│一張、車牌號││││││碼五D—八四││││││八九號自用小││││││客車│├──┼──────────┼──────────┼───┼──────┤│十二│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上│雲林縣土庫鎮順天里中│巳○○│車牌號碼00│││午六時許│正路二四號前││—六七八八號││││││自用小客車│└──┴──────────┴──────────┴───┴──────┘┌──┬──────────┬──────────┬───┬──────┐│十三│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莊│天○○│車牌號碼00│││上午九時許│敬街八二號前││—七二八五號││││││自用小客車│├──┼──────────┼──────────┼───┼──────┤│十四│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雲林縣虎尾鎮公安里林│乙○○│車牌號碼00│││上午七時許│森路一段二六六號││—二七八五號││││││自用小客車│├──┼──────────┼──────────┼───┼──────┤│十五│九十二年五月十日上午│雲林縣土庫鎮順天里中│辛○○│車牌號碼00│││五時許│正路四三號前││—七八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十六│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雲林縣虎尾鎮東仁里林│亥○○│車牌號碼00│││午五時許│森路一段三六一號││—二九九二號││││││自用小客車│├──┼──────────┼──────────┼───┼──────┤│十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復│午○○│車牌號碼00│└──┴──────────┴──────────┴───┴──────┘┌──┬──────────┬──────────┬───┬──────┐││十四時三十分許│興路一四七巷九之一號││—五六八一號││││前││自用小客車│├──┼──────────┼──────────┼───┼──────┤│十八│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嘉義市西區保安里長春│戊○○│車牌號碼00│││上午六時許│一街七七號前││—五五五三號││││││自用小客車│├──┼──────────┼──────────┼───┼──────┤│十九│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武│甲○○│車牌號碼00│││上午九時許│昌路二七號││—六一五八號││││││自用小客車│├──┼──────────┼──────────┼───┼──────┤│二十│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雲林縣○○鎮○○路一│ 黃耀文 │車牌號碼00│││上午九時許│段二二九號對面││—六一五八號││││││自用小客車│├──┼──────────┼──────────┼───┼──────┤│二一│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彰化縣○村鄉○○路二│酉○○│車牌號碼00││││段九二之一號前││—六八二九號│└──┴──────────┴──────────┴───┴──────┘┌──┬──────────┬──────────┬───┬──────┐│││││自用小客車│├──┼──────────┼──────────┼───┼──────┤│二二│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凌晨│嘉義市○○○路一0九│丙○○│車牌號碼00│││零時許│號││—六六二二號││││││自用小客車│├──┼──────────┼──────────┼───┼──────┤│二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雲林縣大埤鄉南和村中│寅○○│車牌號碼00│││上午六時許│正路四八之一號││—二九一三號││││││自用小客車│├──┼──────────┼──────────┼───┼──────┤│二四│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嘉義縣溪口鄉溪東村民│丁○○│車牌號碼00│││二十一時許│生街一二六號││—0八七二號││││││自用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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