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十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更(十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十四)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清和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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