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庚○○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庚○○連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庚○○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犯詐欺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復為賺取不法之利益,丙知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六輛機車,均屬來路不丙之贓物(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失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在高雄縣○○鄉○○村○○路○○○號之六廠房內,以每輛新台幣五千元之代價向該不詳姓名之男子購買後,在上址將該六輛贓車加以拆解、烤漆並整理後欲出售牟利(烤漆部分庚○○係委由不知情之 吳榮坤 為其代工);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機車而循線查出庚○○。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矢口否認有前述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警方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機車係我受老闆 陳福勝 之委託代為烤漆後出售,那些機車均有行車執照,我並不知是贓車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機車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所失竊,業經被害人丁○○、乙○○、己○○、甲○○、 張簡玉 琪、戊○○於警訊中指述無誤,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七份及相片十六張附卷可稽,顯均係贓車無疑,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可能是那些年輕人偷的,機車證件可能是用借屍還魂方式辦好的」、「我是以每台五千元向那些年輕人買的」、「約買六、七輛」等語(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一六○五號卷第三十四頁至三十五頁、第四十七頁),顯見其於買受上開機車時即有贓物之認識,其於審理中改稱不知上開機車係屬贓物,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證人吳榮坤於偵查中亦證稱受被告庚○○委託代為幫機車烤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十三頁),益證被告前述所辯受陳福勝委託代為烤漆,亦無可採,本件事證丙確,被告庚○○故買贓物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其先後多次故買犯行,時間緊接,手段雷同,且觸犯同一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庚○○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犯詐欺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公訴人起訴書係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起訴,且被告庚○○亦係以每輛五千元之代價購買機車,已如前述,原判決未變更起訴法條,逕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論處,尚有未合,被告庚○○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而任意購買來路不丙之機車,助長竊盜風氣,及其素行、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至本件於查獲現場所扣得之空壓機、板手等折解機車所使用之工具,非違禁物,且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丙。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丙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車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查獲時情況│├──┼────┼────┼──────┼──────┼────────┤│一│丁○○│SAZ-028│皆為92年5月│高雄市苓雅區│車輛SAZ-028、QQT││││QQT-427│27日16時0分│福隆里三多福│-427兩塊車牌不見││││等兩部││德路口│,其中車號000-00│││││││7號懸掛OKH-717車│││││││牌,車身引擎罐變│││││││為3XY-520487│├──┼────┼────┼──────┼──────┼────────┤│二│乙○○│LV6-973│92年5月28日│高雄市小港區│與原車同│││││某時│松信路與松華│││││││路口││├──┼────┼────┼──────┼──────┼────────┤│三│己○○│ZCE-183│92年5月27日│高雄市苓雅區│原車牌000-000變│││││12時0分│福隆里三多路│成DIB-108,引擎││││││與光華路口│殼號碼變成3XY-31│││││││5579│├──┼────┼────┼──────┼──────┼────────┤│四│甲○○│XXV-013│92年4月18日│高雄縣鳳山市│原車牌000-000變│││││18時0分│五甲三路三一│成IHV-376,引擎││││││號│號碼殼變成4CW-40│││││││6633│├──┼────┼────┼──────┼──────┼────────┤│五│張簡玉│SC5-569│92年4月29日9│高雄縣大寮鄉│原車牌000-0000變│││琪││時許│鳳林四路十四│成DKE-516,引擎││││││之二號│號碼殼變成4DY-51│││││││7628│├──┼────┼────┼──────┼──────┼────────┤│六│戊○○│YCH-333│92年5月27日│高雄市苓雅區│車體外殼不是原車│││││13時0分│四維二路五十│,未看到原YCH-33││││││號│3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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