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8年6月24日經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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